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审自愿的原则,创建程序按照《办法》执行,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申请评审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注册并在提交自评报告的同时,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企业在社会公众网上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按照《办法》规定样式制作,由评审组织单位统一编号,有效期3年。期满后,企业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和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更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条 企业在自主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中,需要请第三方参与提供技术服务的,双方应本着自愿原则,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

  第五条 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评审组织单位:具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评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证书的评审专家;有一定数量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评审员: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评审专家: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企业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人员在作为技术专家参与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安全检查活动中,不得借机推销相关服务。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将在2015年6月30日前分行业将二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单位的确定和管理、评审结果的审核、达标企业的公告及颁发证书和牌匾等)转移给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届时,省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承接省安全监管局转移政府标准化评审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文件等,确保承接职能的条件。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督促指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指定评审单位。

  第九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文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原有省安全监管局印发文件中关于标准化工作要求与《办法》及本文不相符的,按照《办法》和本文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