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7    浏览次数:2

泉经贸中小〔2012〕59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经贸(经济、科经)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引导我市具有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用好用足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开拓市场,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2〕362号),制定《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12年9月10日

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策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2〕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文〔2012〕11号)精神和《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企〔2012〕362号)要求,制定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改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环境。专项资金安排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

  (一)技术创新类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技术含量。

  2、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支持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并形成产业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销售。

  (二)管理创新类项目

  1、企业管理咨询项目。重点支持本市管理咨询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委托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实施管理提升。

  2、企业成长管理培训项目。重点支持公益性企业管理培训,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3、企业管理服务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管理提升,开展推动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管理创新活动。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

  1、配套加工协作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为我市大企业、品牌企业、上市公司配套、贴牌、协作加工,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发展和参与产业分工协作。

  2、电子商务项目。支持中小微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手段;支持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展网上市场,降低营销成本。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与产品质量提升、节能环保应用与推广、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创业辅导等综合(专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公共服务业务项目。支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行业协(商)会建立和完善公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公共服务业务工作。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符合现行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申报项目的企业(企业管理咨询项目除外)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的不低于10万元。市直及区属小微型企业适用微型企业资格条件。

  具体项目申报企业(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类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生产经营2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或列入当年度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名单的企业;对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本年度市新增长点企业的技改项目,可适当放宽至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业。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投资见效快。

  (3)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期在2年以内(以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项目已实施完毕或正开工实施,总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购买生产设备或先进技术的投资占总投资的50%(含)以上。

  2、专利产品产业化项目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生产经营2年以上;列入当年度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或成长型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2)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获得专利3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专利产品开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投入产出比不低于1:3。

  (二)管理创新类项目

  1、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1)申报项目的管理咨询机构应有固定工作场所,以我市企业为管理咨询诊断服务主要对象;有科学的企业管理咨询诊断设计实施系统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丰富管理咨询诊断经验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并有保持良好联系的外部专家资源;年管理咨询业务合同量达50万元以上,咨询诊断项目得到被服务企业的好评。

  (2)申报项目的企业为委托市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实施管理咨询,且管理咨询项目服务支出不低于16万元。

  (3)项目必须是在上一年度至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咨询诊断工作。

  2、企业成长管理培训项目

  申报项目的单位为承接市经贸系统公益培训项目计划任务的培训服务机构。培训项目主要有:“企业管理创新”名家讲坛(由市经贸委组织培训或指定市级培训机构培训)、企业精细化管理高级研修班、企业管理提升培训班等。

  经市经贸委备案的培训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在举办培训前30个工作日提交开展培训计划的报告、工作方案、师资情况和经费预算,并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泉州中小企业在线”网站发布培训通知或公告,通知市经贸委、财政局到会核实培训情况(同一培训机构可一次性申报全年计划)。

  3、企业管理服务项目

  申报项目的单位为承办列入年度市经贸工作专项中企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单位。服务项目主要有:市经贸委举办中小企业服务日活动、组织市企业管理专家到企业开展“义诊”、举办企业管理咨询对接会和企业管理现场推广会、组织中小企业到先进地区或企业学习管理经验、“泉州市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等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办前30个工作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工作方案、经费预算,参加活动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名单。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

  1、配套加工协作项目

  (1)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生产经营2年以上;同时限于为我市大型工业企业、上市企业和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或协作配套,能够推动我市产业链分工协作和中小微企业专业化生产,且配套协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企业。

  (2)企业必须达到年配套协作加工产值500万元(含)以上或年加工费200万元(含)以上。市直及区属企业年协作加工产值或加工费资格条件分别下降20%。

  2、电子商务项目

  (1)申报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应依托国内外知名网站开设网上直营店,年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项目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商)应与市经贸委或县级经贸部门签订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协议,接受我市中小微企业委托,帮助开展网上销售,拓展市场,年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1、申报项目的单位限于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包括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商)会等部门成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各产业集群和区域内的综合(专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营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等。

  2、项目单位具有开放性、独立性和资源共享性,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单位属于经营性服务机构,必须与市经贸委或县级经贸部门签订服务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协议,具备完整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合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公开的服务承诺和健全的服务客户登记及办理记录,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声誉和公信度。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类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业务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服务领域包括技术研发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与产品质量提升、节能环保应用与推广、信息化应用与服务、创业辅导等方面;服务机构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不低于50%,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客户满意率在80%(含)以上,并符合上述相关申报条件。

  (2)公共服务业务项目是指为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公益培训、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技术推广、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等公益性、非赢利性服务活动,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年开展公共服务业务5项(次)以上的服务机构。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建立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库

  为了便于企业常年申报项目,提高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工作质量和效率,对技术创新类、市场开拓类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中的经营性服务机构等项目进行储备,建立项目库。在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执行期内,每年对入库项目进行补充、更新,滚动管理。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单位)可向本辖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项目信息表;信息表可从“泉州经贸网”(www.sjw.fjqz.gov.cn)下载。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并附送电子文档;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2013年起每年申请入库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逾期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二)申请专项资金

  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县级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且列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择优申报,申报资料分别报送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其中,报送市经贸委的技术创新类项目、市场开拓类项目中的配套协作项目由中小企业科收集;管理创新类项目由企业发展科收集;市场开拓类项目中的电子商务项目委托市电子商务中心收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集。

  申报企业(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资料,并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整。须提供的相关项目申报资料见“泉州市中小企业成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要求”(附件1),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及相关表格(见附件2)可自行从“泉州经贸网”下载。

  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管理

  (一)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请资格。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加盖公章。

  (二)县级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的管理工作,认真对企业(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在规定时限内汇总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三)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有多个项目同时满足扶持条件的,只能申报一个;已获得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企业(单位)必须间隔一年方可再申报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发现项目与申报资料不符,达不到申报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其它事项

  本申报指南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项目申报指南.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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