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2-02    浏览次数:2

  投诉人:南京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陆云

  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凤华路18号

  邮政编码:210000

  联系电话:025-86501828

  被投诉人: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电话:0311-66635075

  相关供应商名称: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与裕华东路交叉口开元大楼

  邮政编码:050000

  联系电话:0311-89629695

  我厅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南京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河北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委托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气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服务系统A包-微波辐射计(地基多通道)”的投诉书,经投诉人按要求修改投诉书后,于2015年12月25日正式受理。我厅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未认真、准确、有效地核实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业绩。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提供了多份产品销售合同,但并非是微波辐射计销售业绩,且其中一份“邢台市气象局微波辐射计采购合同”经查证销售方实为“西安电子工程研究所”。

  (二)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第二条“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的第一项即规定需满足中国气象局编制的《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要求,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地基多通道微博辐射计性能测试评估报告》是根据该需求书的技术参数标准得出的测试评估报告,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此次代理的产品并未进入业务可用名录。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取消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预中标资格,同时判定其投标无效。

  三、调查情况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明确要求此次招标的货物为“微波辐射计(地基多通道)”。第25页“同类业绩及其他要求”中明确规定同类货物业绩为“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本单位自2012年10月以来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同类货物的合同”。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0份合同业绩,其中包括7份该公司销售合同,3份其代理的产品制造商销售合同。经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合同业绩进行审核认定、打分。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中第二条“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的第一项虽然要求投标产品满足中国气象局编制的《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要求,但同时规定了具体参数和基本探测性能指标,且石家庄惠天气象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已经对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指标进行了实质性的响应。此外,《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地基多通道微博辐射计性能测试评估报告》只是依据《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对报名参与测试的产品进行的评估,且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产品必须通过该项评估。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中标人业绩评审的投诉事项属实,该项目原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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