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福建省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福建省近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出了上述措施。
《意见》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符合3个条件算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降低了住房交易税费。《意见》明确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今年全年,对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买卖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则全额征收。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意见》表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市、县原则上要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都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同时,扩大廉租房的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实物配租达到廉租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用实物配租的方式。并逐步实行廉租房和经适房的有机衔接。《意见》指出,要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2年内自行买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将由各市、县政府研究制定。
《意见》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同时,良好开发商可缓缴有关税费。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