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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09    浏览次数:2

  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220号政府令,公布重新修订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在原有的一等、二等、三等三个奖项等级之上,增设了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以及在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于2001年发布,并于200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该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3年12月国务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作了修改,增设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为鼓励安徽省重大项目的团结协作和联合攻关,同时使省科技奖项的设置与国家科技奖相衔接,2007年安徽省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增设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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