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前,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继续按照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燃气标准执行,并按照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基准氧含量9%折算排放浓度。
为杜绝乱改乱烧现象,建议各地参照《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的相关要求,尽量采用专业化第三方治理和运营模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