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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发布日期:2009-03-11    浏览次数:1

  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方面做出特殊规定,以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

  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全面推出利率互换业务。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7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抗御严重雨雪冰冻灾害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36号),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合理摆布资金投入结构、进度和节奏,加大对抗灾救灾必要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紧急安排50亿元支农再贷款;加强发行基金调运管理,保证市场现金供应,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和春耕备耕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2月22日,发布《2007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7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在强调从紧货币政策要求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坚持贷款投放有保有压,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优先保证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生产的信贷支持。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3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5.5%的存款准备金率。

  3月19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8〕90号),要求金融机构继续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服务平台。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2次例会决定,对江苏等25个省(区、市)辖内276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210亿元。

  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一季度例会。

  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对这四类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存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积极鼓励,引导督促这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8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4月2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6%的存款准备金率。

  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5月20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执行16.5%的存款准备金率。

  5月14日,发布《2008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全国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银发2008152号),对受到地震灾害影响的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实行恢复金融服务的特殊政策。取消灾区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划约束,引导其充分运用资金,满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需求,并引导全国性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入。

  5月30日,发布《2007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

  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3次例会决定,对江苏等24个省(区、市)辖内296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190亿元。

  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1个百分点,执行17.5%存款准备金率,于2008年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缴款。

  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审核。

  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8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面实现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二季度例会。

  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8年上半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7月28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8月1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三农”、小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的若干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将扩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和灾区重建等重点领域和经济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

  8月5日,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

  8月15日,发布《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15日,为增强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人民银行决定,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实行优惠利率,各期限利率在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

  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和上海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8年9月25日起,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暂不下调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汶川地震重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

  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7.47%下调至7.20%,其他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由4.77%下调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由5.22%下调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

  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三季度例会。

  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金融服务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275号),强调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维护我国奶业发展的根基,保持奶业市场稳定,支持和促进我国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4.14%下调至3.87%;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7.20%下调至6.93%;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下调0.27个百分点。

  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选择粮食主产区或县域经济发展有扎实基础的部分县、市,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大力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8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0月20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和灾区重建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

  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下调0.27个百分点。

  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304号),强调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精神,做好农房重建的信贷服务工作,加快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步伐。

  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3.87%下调至3.60%;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7个百分点,由6.93%下调至6.6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11月17日,发布《2008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2月5日起,下调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下调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继续对汶川地震灾区和农村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1年期存款利率由3.60%下调至2.52%,下调1.08个百分点;1年期贷款利率由6.66%下调至5.58%,下调1.08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5年期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3.51%,下调0.54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含)下调至4.05%,下调0.54个百分点。同时,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其中,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由1.89%下调至1.62%,下调0.27个百分点;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0.99%下调至0.72%,下调0.27个百分点;1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4.68%下调至3.60%,其他再贷款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4.32%下调至2.97%。

  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4次例会决定,对安徽等22个省(区)辖440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327亿元;对陕西等5个省(区)辖内127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票据,额度为35亿元。

  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强调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

  12月5日,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引导金融机构注重均衡平稳投放贷款;同时,加大对扩大内需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避免盲目投放信贷,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经济发展的质量。

  12月11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08361号),强调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促进扩大内需和提高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2月18日,为进一步加大对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再贷款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能力,人民银行决定从12月22日起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适用范围,由极重灾区、重灾区扩大至一般灾区。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12月2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1年期存款利率由2.52%下调至2.25%,下调0.27个百分点;1年期贷款利率由5.58%下调至5.31%,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5年期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3.33%,下调0.18个百分点;5年期以上下调至3.87%,下调0.18个百分点。同时,下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其中,1年期流动性再贷款利率由3.60%下调至3.33%,下调0.27个百分点;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1年期利率由3.42%下调至2.88%,下调0.54个百分点;其他档次利率相应下调。再贴现利率由2.97%下调至1.80%,下调1.17个百分点。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四季度例会。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392号),补充规定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和企业贷款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新的宽限期内继续按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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