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国家 » 科技部 » 正文

开放合作共赢——我国省部科技奖励工作发展综述

发布日期:2009-02-05    浏览次数:2

  今年,我国最近一轮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已经走过10个年头。

  1999年,国务院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在这次改革中,不但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奖项设置、奖励力度、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还加强了对部门、地方科技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对于国务院部门和机构,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外,不再设立部级科技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技奖。 
  经过这次改革,我国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科技奖励制度及评审体系,科技奖励基本形成了一个国家科技奖“少而精”、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部科技奖励以加强法制建设为保障,以完善科技奖励体系和推荐评审机制为手段,不断改革创新,在激励自主创新,培养、发现、凝聚人才,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和国防创新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和地方科技进步,以及保障国家安全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日益发挥着肯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处长袁建湘如是评价。 
  在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中,省部科技奖励法规不仅层次得到提高,而且内容更为规范和完善。 
  首先,省部科技奖励体系进一步健全。一是减少了科技奖励的层次和数量。1999年,按照相关要求,各地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设奖;同时,对地方政府科技奖的奖励数量和奖励层次也进行了适度的控制和规范。二是丰富了科技奖励体系的内涵。如,厦门于2000年设立了重奖科技人才的科技重大贡献奖及产业科技功臣奖类别,在全国科技奖励中尚属首次;海南1999年在国内最早设立成果转化推广奖励类别;湖北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奖励类别。 
  如何防止领导干部在获奖中“搭车”,杜绝评审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袁建湘说,省部科技奖励也在规范管理机制和推荐评审程序上下“狠功夫”。各地政府分别成立了科技奖励委员会,加强对省级科技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完善了推荐申报制度,除了行政系统推荐外,部分省市自治区还建立了专家和学术机构推荐机制;规范了评审程序和规则,建立严格的多级评审机制;健全了评审专家的聘任规则,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轮换制度,部分地方还建立了专家随机遴选制度;完善了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奖励类别、不同项目类型分类建立指标体系;不断提高推荐、评审信息化水平。目前大部分地方都建立了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地、各部门开始探索并形成省级科技奖的自我监督机制。部分部门和地方成立了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有的还加强了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奖励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各地还规范了省级科技奖励行为,提高了授奖主体的规格,加大了奖励的力度和规格,加强科技奖励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充分保障科技奖励经费和条件。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完善科技奖励体系、调整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国家安全目标和地方经济发展及区域创新体系建立的需求,充分发挥了科技奖励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坚持水平和效益并重,坚持体现产业政策需求导向,坚持高新技术和适应技术相结合,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培育,坚持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 
  科技奖励还成为部门和地方政府凝聚和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很多地方科技奖励的对象不局限于本地科技人员,只要对本地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就给予奖励,有的地方甚至将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同等对待。如,北京科技奖励全面实行属地化原则,奖励对象打破原有的条块分割,面向北京地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放,近年中央在京单位在北京获奖项目比例过半数,超过了北京市所属单位的获奖数量。一个开放、合作、共赢的科技奖励工作局面正在形成!
(摘自科技日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