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1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涉及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共计42家单位。目前,第二批试点工作的试点期均已结束,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265号)要求,现对第二批试点单位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通过验收全面了解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总结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同途径,找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瓶颈难点并提出解决思路,总结凝炼一批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现将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范围、内容及标准
(一)验收范围。
此次验收范围包括粤经信节能〔2011〕265号文公布的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二)验收内容。
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 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2. 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4. 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等;
5.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验收标准。
1. 基本实现《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各项指标完成率达到80%以上,相关指标在试点期间有明显提升,并达到行业先进标准;
2. 基本完成《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项目完成率达到80%以上,达到设计产量和预期目标;
3. 获得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合理,审计未发现问题;
4. 已成立循环经济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循环经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5. 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6. 开展试点以来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
达到或超过以上全部标准的单位确定为通过验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
二、验收方法、程序和后续政策
(一)验收方法。
各类试点单位由各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部分试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验收程序。
1. 单位自查。各试点单位进行自查,并于3月底前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1)。各试点单位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所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将直接取消试点资格。
2. 组织验收。各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于4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件2)。
3. 复核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将对各地及有关机构报送的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对复核通过的单位,将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通过验收。
(三)验收公告。
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将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四)后续管理。
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国家实施的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按照规定予以推荐。取消试点资格或未通过试点验收的单位,不得再以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义开展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循环经济试点验收是深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一名负责同志组织落实,保障试点验收工作圆满完成。
(二)统筹协调。
各地要根据验收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保证试点验收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以循环经济试点验收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三)宣传推广。
各地要及时总结此次验收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凝炼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模式,加大推广工作力度,进一步调动各行业、各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同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循环经济取得更大进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9日
(联系人:郑威,电话:831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