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实施细则明确2017年目标要求

发布日期:2015-02-04    浏览次数:2

  记者4日晚从省环保厅官网获悉,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5个省直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4日公布。《细则》明确规定了到2017年广东考核各地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的目标——其中广州、东莞、佛山和顺德区要求的目标降幅最大;河源、茂名、汕尾、阳江和湛江则要求在2017年在我省率先达到“新国标”的年均浓度要求。

  去年11月,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该《办法》要求,终期考核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即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视为考核合格,反之即为考核不合格。此次5个省直部门联合颁布的《细则》,是经省政府同意,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办法》而制定。

  《细则》明确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核PM2.5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同时对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河源、茂名、汕尾、阳江、湛江及顺德区15个市(区)考核PM2.5年均浓度改善情况。

  《细则》要求,2017年,广州、东莞、佛山和顺德区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深圳、江门、中山和肇庆PM2.5年均浓度下降15%左右,惠州和珠海PM2.5年均浓度下降8%左右。记者从《细则》中看到,降幅要求最大的4个地市(区)是2013年PM2.5年均浓度在省内较大的地区,其中2013年浓度最高的佛山为55微克/立方米。

  对于考核PM2.5的非珠三角5市的要求为:2017年河源、茂名、汕尾、阳江和湛江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也是“新国标”对PM2.5年均浓度的二级标准限值(居住区标准)。

  除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我省规定的第二大类考核指标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高污染燃料工业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环境管理10项指标。

  《细则》还明确了备受关注的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目标要求:2015年珠三角各地市和顺德区基本淘汰黄标车,非珠三角地区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90%.2017年,非珠三角地区各城市累计淘汰90%以上的黄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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