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2    浏览次数:2

浙农综办〔2013〕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项,择优选项。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

  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现代园项目申报条件

  1.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有主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和政策措施,农业经营组织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和意愿。

  2.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组织架构健全,运行管理机制高效,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园区建设等。

  3.园区总体规划可行,主导产业明确,功能区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4.园区规划面积一般不低于3万亩(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园区项目的,园区规划面积不低于4万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占规划面积不低于30%。

  5.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有一定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较高。

  6.园区优势特色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农业龙头企业能与其他农业经营组织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7.园区生态环境较好;地表水资源承载能力强,水资源能满足园区生产、生活发展需要;工程设施绿色低碳;农业面源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8.园区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比较健全。

  (二)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具体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企业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底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3)企业资产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底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4)企业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5)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企业与农民能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2011年12月31日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强。

  (3)财务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补助资金。

  (4)有较强的自筹资金筹集能力。

  3.家庭农场

  (1)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扶持范围

  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和现行中央、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扶持内容包括:

  (一)园区及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重点扶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和种植养殖基地基础设施等。

  (二)现代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或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建设。主要扶持新建和改造生产车间以及与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档次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三)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

  (四)现代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建设。围绕为育种、生产、加工、流通、冷藏保鲜、销售、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提供支持。

  (五)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病虫害防控、产品营销、农资配送等所需设施设备等。

  (六)农业信息化建设。包括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共享化农业信息综合数据库和网络化信息服务支持系统,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等设施。

  (七)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包括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料使用,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控制等。

  (八)农业科技应用与推广。包括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九)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四、扶持政策

  (一)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实施。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进行扶持,必要时可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个现代园项目每年安排省财政资金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的,省财政资金投入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开发县财政资金投入按现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配套政策执行,如有困难的,报经省农发办批准,可以降低配套比例。

  (二)综合利用补助、贴息、参股等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资金;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资金的10%。

  (三)项目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50%,其中现代园内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田间作业道路的财政资金投入应不超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总投入量的30%;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购建不低于30%。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30%左右可试行股权投资管理,由开发县范围内参股对象种养基地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参股对象已签订产品购销协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股,也可采取其他适宜的持股方式。参股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资金使用由参股对象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具体项目,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管理的,予以优先扶持。

  如需对上述投入比例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五、申报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对照现代园申报条件确定并公布现代园拟建设区域,明确园区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现代园总体规划和扶持期不超过三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区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向园区建设管理机构申报具体项目。县级农发办(市辖区未设置农发办的,为区财政局,下同)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具体项目初步审查等管理工作,并提交具体项目审查意见。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县级农发办于10月25日前将现代园总体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三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报送设区市农发办审核。设区市农发办应于11月5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相关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农发办。

  (四)获推荐的现代园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于11月15日前正式行文向省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随文报送现代园总体规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纸质10份)。

  六、申报材料

  (一)现代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扶持期不超过三年)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园区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园区内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经营主体等现状。

  2.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3.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4.功能区布局。

  5.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包括园区建设的三年总投资以及分年度投资,应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安排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或土地治理生态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种养基地和购建固定资产等情况。资金筹措应包括园区建设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投入规模及来源。各类功能区及主要建设内容分年度投资以附表形式列示。

  7.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粮食等农产品增产、农民增收等投入产出效益分析,促进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析,劳动生产率变化分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分析。

  8.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园区开发建设对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9.组织与政策保障措施等。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和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10.附图。主要包括园区位置图、功能区位置分布示意图等。

  (二)园区内计划实施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或小流域生态治理工程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或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农发办组织编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由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编制,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家庭农场编写项目申报书),相关格式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网上办事─下载专区─其他下载”中下载。

  (三)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附件资料须提供彩色原件扫描。

  七、其他事项

  (一)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以下具体项目,不予受理。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二)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项目立项后,须拍摄项目现场影像资料留存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项目,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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