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确保实现万家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23号),以及《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2012〕95号)等要求,结合2014年我省节能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2014年度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22日
2014年度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目标
责任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以及《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2012〕95号)等精神,结合2014年我省节能工作部署,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参加2014年度省万家企业考核的企业共1751家(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计分表见附件2)。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是指“十二五”节能量目标进度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技术进步、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价办法,根据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针对不同领域企业,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分为年度目标和进度目标。按照调整后 “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目标,依据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年度目标和累计“十二五”目标完成率,其中,进度目标占30分,年度目标占10分。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目标完成超过进度要求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根据万家企业落实国家、省节能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开展创新性工作的适当加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及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省万家企业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20家企业(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8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且纳入工信部节能减排重点监测名单的国家万家企业)的节能考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核查。
以上20家企业应于今年1月31日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提交2014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省统计局核定。
(二)各地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负责1731家企业(除省直接考核的20家企业以外的省万家企业)的节能考核。
1. 列为国家万家企业的922家(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及符合国家万企监管要求的非工业企业),由各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交通、学校等领域的企业节能考核应会同交通、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核查。
以上企业应于今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提交2014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各地应于3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及综合评价报告、《各地市国家万企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各地市国家万企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各地市国家万企未完成节能目标企业汇总表》、《各地市省监管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以上四个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省将于4月30日前将国家万企节能考核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2. 非国家万家企业的809家(指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核查。考核结果由各市公布,并于6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万家企业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企业具体节能考核工作方案,于1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排名靠前的省监管万家企业,优先列入省节能先进集体评选。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将考核结果抄送省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考核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所辖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省市节能(经信)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对其开展强制能源审计。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以及贷款投放等方面,由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限制措施。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业绩考核。
(三)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
四、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万家企业应认真编制企业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考核计分表、2014年节能量计算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自查报告内容参考格式及节能量计算说明见附件4)。
自查报告一式六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加装封面、目录并编排页码后装订成册。其中,省直接考核20家国家万家企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五份;其它省监管万家企业报市节能主管部门(经信部门)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