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综办〔2013〕5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创建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浙农综办〔2013〕4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30个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其中,国家开发县安排22个,省级开发县安排8个。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二、扶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项目须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的全产业链各环节提供财政支持。特色园项目实行一次规划,分年实施。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进行扶持,最长不超过三年。每年安排省财政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试点的项目,省财政资金投入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开发县财政资金投入按现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配套政策执行,如有困难的,报经省农发办同意,可以降低配套比例。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可综合利用补助、贴息、参股等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支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资金的50%;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资金的10%。
(三)项目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购建不低于30%;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金额控制在当年度财政资金的20%以内;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0%。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30%左右可试行股权投资管理,由开发县范围内参股对象种养基地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参股对象已签订产品购销协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股,也可采取其他适宜的持股方式。参股对象为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资金使用由参股对象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具体项目,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管理的,优先扶持。
如需对上述投入比例进行调整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三、申报条件
(一)特色园项目申报条件
1.园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有主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和政策措施,农业经营组织有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和意愿。
2.园区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园区规划面积一般不低于1万亩,可以是新建,也可以是在现有基础上改扩建。主导产业全产业链面积占规划面积不低于50%。
4.园区建设对延伸产业链条和农民增收有直接拉动作用,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5.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土建工程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较好;种养业生产过程中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6.产品具有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7.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区现有水资源能满足生产、生活发展需要;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8.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9.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园区建设区域内拟扶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应符合的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发达地区一般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欠发达地区一般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
(2)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3)企业资产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2倍。
(4)企业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5)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6)企业与农民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强。
(3)财务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50%。
(4)有较强的自筹资金筹集能力。
3.拟扶持的家庭农场须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负责人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四、申报立项
(一)申报立项程序
1.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县级农发办(市辖区未设置农发机构的,为区财政局,下同)组织园区建设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扶持期不超过三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园区建设管理机构或园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具体项目,农业经营主体应提交项目申请。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拟组织实施的具体项目须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县级农发办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具体项目初步审查等管理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市农发办提出立项申请。
4.设区市农发办制定竞争立项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差额竞争立项。竞争立项结果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设区市农发办于2013年1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将竞争立项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纸质文本5份)报省农发办备案确认。
(二)申报材料
1.特色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园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园区内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
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发展等现状。
(2)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3)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4)功能区布局。
(5)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包括园区建设
的三年总投资以及分年度投资,主要建设内容的投资构成;资金筹措应包括园区建设所需资金的具体来源,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投入规模及资金来源。分年度的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应以附表形式列示。
(7)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粮食等农产
品增产、农民增收等投入产出效益分析,促进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析,劳动生产率变化分析,以及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分析。
(8)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园区开发建设对水资源供
需平衡及水质、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9)组织与政策保障措施等。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和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10)附图。主要包括园区位置图、功能区位置分布示意图等。
2.园区内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家庭农场编写项目申报书),相关格式可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网上办事—下载专区—其他下载”中下载。
3.项目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附件资料须彩色原件扫描。
附件:2014年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拟立项计划表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附件
2014年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特色园拟立项计划表
序号 |
设区市 |
拟安排项目个数 |
||
合计 |
国家开发县 |
省级开发县 |
||
1 |
杭州市 |
3 |
3 |
|
2 |
温州市 |
4 |
1 |
3 |
3 |
嘉兴市 |
2 |
2 |
|
4 |
湖州市 |
2 |
2 |
|
5 |
绍兴市 |
3 |
3 |
|
6 |
金华市 |
4 |
3 |
1 |
7 |
舟山市 |
1 |
|
1 |
8 |
台州市 |
3 |
2 |
1 |
9 |
衢州市 |
3 |
3 |
|
10 |
丽水市 |
4 |
3 |
1 |
11 |
省监狱管理局 |
1 |
|
1 |
合 计 |
30 |
22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