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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就《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09-05-20    浏览次数:1

  2009年5月13日,陈雷部长签署第38号水利部令,公布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流经青海、甘肃和内蒙古三省(自治区)以及东风场区,水资源不足问题突出。黑河中游的张掖地区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下游的额济纳绿洲既是阻挡风沙侵袭、保护生态的天然屏障,也是当地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出现了流域水土资源过度开发,进入下游额济纳绿洲的水量逐渐减少,河道断流天数增加,尾闾湖泊相继干涸,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沙尘暴频发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省际水事矛盾也十分突出。
  为合理利用黑河水资源和协调用水矛盾,经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于1997年发布了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0年,水利部颁布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黑河干流水量实施统一调度。2001年,国务院批复了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黑河水量调度秩序,保障国务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黑河流域近期治理规划的实施、流域来水用水情况的变化和水量调度的逐步深入,黑河水量调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暂行办法》已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此,水利部在系统总结黑河水量调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对加强黑河水量统一调度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健全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问:《办法》规定的水量调度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水法》确定的水量调度制度为宗旨,总结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的经验,充分考虑黑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规定:国家对黑河干流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同时规定: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利部批准的黑河干流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东风场区、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黑河流域管理局必须执行。

  问:与《暂行办法》相比较,《办法》有哪些创新和突破?
  答:《暂行办法》是为确保如期实现国务院三年分水指标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办法》是为建立黑河水量调度长效机制而颁布的规章,内容更加丰富,适用范围更广,制度设计更加严谨,措施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的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及所属黑河流域管理局、流域内三省(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水库和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了“统分有序、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体制,解决了过去黑河水量调度体制不顺、责权不清的问题。
  二是健全了黑河干流水量调度责任制。《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水量调度责任制的落实。规定:黑河水量调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黄河水利委员会、黑河流域管理局、东风场区主要领导以及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实行公告制度。《办法》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而且明确了责任分工、责任内容、责任追究措施,同时还规定采取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水量统一调度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控制指标、超指标取水、违反水量调度规定及破坏水量调度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与水量调度有关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是做好水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是调整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做了明确规定,重申了水量控制指标,规定不得将取水用于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并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限,为在流域内推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下了基础。
  四是完善了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程序。对年度、月用水计划建议的报送以及关键调度期月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及修正、调度指令的下达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使黑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落实更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应急水量调度制度。近十年的黑河水量统一调度经验表明,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黑河出现极端水情的频率大大增加。针对这一情况,《办法》建立了应急水量调度制度,规定出现危及城乡生活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形或者预测年度正义峡水文断面少下泄水量可能超过年度水量调度方案中确定指标的5%时,可以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并规定了应急调度预案编制以及实施程序和措施,确保在出现紧急水情时,能够有序应对,降低用水风险和损失。
  此外,《办法》还对水量调度奖励机制、动用水库死库容、水文监测与监督、水量调度总结与报送、信息交流及通报等环节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覆盖全面、内容具体、程序严密”的水量调度制度体系。

  问:《办法》对黑河干流各时段的水量调度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分时段调度是黑河水量调度实施以来取得的一个主要经验,《办法》对此加以确定,规定黑河干流水量调度按照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调度,实行年度断面水量控制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逐月滚动修正。《办法》规定:在一般调度期(当年11月1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风场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水量调度方案及其控制断面下泄水量的要求,合理安排各时段引水计划,必要时应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限制引水等措施。在关键调度期(7月1日至11月10日),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东风场区水务部门根据月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全线闭口、集中下泄或限制引水等措施,保证各控制断面当月下泄水量指标的落实;黑河流域管理局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水电站)蓄水量和用水等情况,可以对月水量调度方案作出调整,下达实时调度指令。

  问:黄河水利委员会对于实施《办法》有何安排?
  答:《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黑河流域水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凝聚了流域各方的共识,是流域上下共同智慧的结晶。《办法》颁布后,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黑河流域管理局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黑河流域各省(区),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充分了解《办法》的内容,充分理解黑河干流水量调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流域三省区各级人民政府、东风场区、水库和水电站主管单位和部门行政首长和主要领导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提高流域内人民群众的守法自觉性,为《办法》的有效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采取集中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使三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东风场区部门、水库和水电站管理人员,流域机构水量调度管理人员全面掌握、熟练运用《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实现黑河水量的依法调度;三是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加强黑河水量统一调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四是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并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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