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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展改革委令 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8-28    浏览次数:2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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