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河源、梅州、潮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报〈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请示》(粤发改区域〔201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我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民生,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事业进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尽快改变贫困落后面貌,让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生活,确保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韶关、河源、梅州、潮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奋力攻坚克难,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改革创新等方面对我省原中央苏区地区给予积极支持,并大力向中央对口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指导、督促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实施方案》,重点做好跨市、跨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协作事项的综合协调,适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