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东部地区院校的设置审批工作,我部将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拟设置学校,现将各地省级政府申报并经我部初审的学校名单,共计48所(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学校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均可以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特别是申报学校有无违规办学行为、有无虚假招生宣传、有无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和评审专家、办学条件是否属实等问题。
公示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至2009 年12月29日。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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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