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
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摘要: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部分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