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1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

  为全面掌握2013年本市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3〕 373 号)文件规定,现将编报本市2013年度地方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本市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按照“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2013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要求,录入数据,并形成电子文档。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适用于所有企业(单位)填报;补充指标表中,“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财会地年企补16表)由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财会地年企补17表)由市财政局汇审后统一向财政部填报,其他补充指标表适用于相关行业选择填报。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四、各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依据现行的会计法等法规制度,编制《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应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项—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集团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编报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时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二)企业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的境外企业,应按照本套报表格式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境外国有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境外办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见软件表样)。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等相关规定,以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分户填报和录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六、厂办大集体财务会计决算由主办国有企业负责上报。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及本市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新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均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填报、汇总和审核,在软件中的集体企业决算任务中填报。

  七、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填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决算上报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汇总(合并)。

  (一)基层填报单位

  1.基层填报单位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按“上海财政”网站下载的报表软件要求,将会计报表数据录入软盘,并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勾稽关系合理准确。为便于区县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联系报表负责人,本市在软件内增设:报表负责联系人手机和e-mail地址,企业自愿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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