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发〔201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5号)要求,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前沿阵地,是开展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防治和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甚至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医疗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难以实现防与治的有机融合,难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特别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科室比较分散,内部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新增公共卫生任务没有明确的责任科室和人员承担,影响了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的发挥和任务落实。
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不仅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疗机构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健全完善医疗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促进“防”与“治”的深度融合,维护和保障全省人民健康。
二、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职责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院公共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医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医院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医院内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要设立办公室(可挂靠在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院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管理。或者结合医院实际,通过整合资源、调整医院科室职能,科学设置公共卫生科,统筹协调和负责院内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要充实预防保健科(或公共卫生科)人员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完善设备装备,确保医院公共卫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主要包括:
(一)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定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协调、组织院内临床科室严格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监测报告工作,并按规定组织做好采样、检测、登记、调查与处置等工作。
(二)重点疾病监测与报告。建立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制度。协调督促相关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脑血管事件(包括急性心梗、心脏性猝死、脑卒中)、肿瘤、精神障碍等疾病的监测报告。
(三)预防接种服务管理。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承担新生儿接生任务的医疗机构,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新出生儿童的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及数据信息报告工作。
(四)妇幼卫生服务管理。协调做好妇幼卫生服务管理,建立妇幼信息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报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阳性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信息资料。协助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孕产妇、0-6岁儿童健康管理及危重孕产妇和高危儿管理工作。
(五)食源性疾病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协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报告,并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等工作。
(六)职业病诊断管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统筹协调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等工作。
(七)放射防护管理。制定并督促相关科室落实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放射防护责任制,配合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
(八)死因监测。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做好死亡病例死因医学诊断和报告。
(九)爱国卫生。组织开展医院内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爱国卫生月活动和除“四害”等爱国卫生工作。
(十)健康教育。将健康促进理念融入医院管理,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患者、家属及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单位。
(十一)其他工作。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三、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和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机制创新,逐步完善医防合作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机构和人员,合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院内公共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院内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密切公共卫生牵头科室与内部其他各业务科室的沟通联系,逐步构建起职责分工明晰、运转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公共卫生牵头科室要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或全体人员进行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与放射防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逐步完善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加强督导考核
2016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明确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科室和职责任务。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各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考核(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规范和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公共卫生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医疗机构也要建立健全内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公共卫生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