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组织开展我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变更分类
(一)简单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
(二)复杂更名: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
(三)跨省级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按新申报企业重新认定。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要求
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两部分。
(一)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在“企业信息注册登记”中“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模块,按要求依次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提交。
(二)纸质申请材料
1.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中7—9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3)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6)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后续获得的知识产权,并附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附件1);
(8)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三)材料要求
1.相关申报材料需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2.纸质材料一式1份,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应在15日内向省认定办报告,及时完成网上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纸质申报材料至相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
(二)汇总报送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好本地区提交的更名纸质材料,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3)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
(三)省认定办组织专家审核
省认定办统一组织专家审核高企更名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省科技厅公众网”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予以公示。
(四)上报备案
更名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省认定办上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回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更名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分3批集中受理。第一批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第二批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4日,第三批更名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重新认定和复审的企业,应避免在提交认定(复审)材料后至国家备案回复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间,进行工商名称变更,以免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
(二)2009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2年通过复审,且今年准备申请重新认定的企业,如果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更名申请。
(三)2012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申请今年复审的企业,如果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办理更名再做复审申请。
(四)请各地市科技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拟申请和应复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摸查工作,督促企业在申请复审、重新认定前,先完成更名程序。
附件:
1.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2.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