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1229

  12.29内蒙古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doc

  12.29内蒙古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doc

  12.29内蒙古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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