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3〕5号),省政府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用于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十大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已在省内转化应用的,或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并在省内成功转移、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突出的科技成果,给予成果转让方的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后补助。
承担过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不得申报与原项目本质类同的项目;同一申报单位不得同时申报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本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已将研发内容相同项目申报其它省科技计划的,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一个申报单位限报一个项目,2012年支持过的项目本次不再支持。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在全省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的,且符合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要求的转化落地项目;
2、支持已在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二、申报条件
1、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5、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
三、申报程序
(一)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需递交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如下: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预算报告书(见附件1);
2、已签订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书面合同;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4、法人代表证明。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盖章的申报书(一式5份)及相关附件,按照规定时间之前送到指定地点。
2、推荐单位。各市(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科技局、财政局共同推荐,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的推荐单位。在哈尔滨市以外的中省直单位需由所在市(行署)科技局、财政局推荐。
3、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4、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经费预算编制,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预算审查。
5、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材料受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联系人:尹晗、刘伟卓
联系电话:0451-51920917
电子邮箱:hljjsscb@126.com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创新大厦10楼1015室技术转移科
邮编:150028
(2)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管理与推广处,0451—82628506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451—87534563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