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5

  为鼓励园区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升能源管理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助推园区转型升级,依据《苏州工业园区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管[2013]43号),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技术先进适用。

  2、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推广前景广阔。

  3、优先支持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示范类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国家万家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和国家、省和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优先支持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支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效之星”创建活动并取得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优先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碳排放核查的企业;优先支持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网上服务门户/经发局申报平台/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申报”上登记备案的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4、项目承担企业具有一定的综合实力,项目资本金落实。

  二、支持范围

  A、节能项目:

  (A1)电机系统节能、空调系统节能、LED照明改造、冷热电联供、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示范工程。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社区等领域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改造项目;

  (A2)工艺节能改造、安装能源监控系统等具有示范意义、推广价值、节能效果显著的管理节能项目。

  B、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B1)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B2)以天然气、电力替代燃料油、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和利用项目;

  (B3)资源使用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再循环、再制造项目,主要支持园区产业链补链项目。

  三、申报要求及说明

  1、申报的项目应是2012年以来开工建设,在申报截止日前已竣工投入运营,或至少主体设备已订购并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为苏州工业园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和信息填报等日常能源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有序正常开展。

  4、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监管体系。

  5、A类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B类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6、同一企业的多个项目可以合并申报,统一计算投资额、节能量或循环经济效应。

  7、以前年度已获得各级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若已获得园区扶持的项目后期再获得国家、省、市各级资金扶持,园区需配套资金部分需扣除前期项目已获得园区扶持部分。

  四、申报材料说明

  项目申报(含:A类和B类)需报送以下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二,分A类和B类);

  3、项目相关设备清单;

  4、企业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5、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提供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电子档。

  五、项目申报流程

  1、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初审;

  3、财务专项审计;

  4、第三方节能量评估(仅针对A类项目);

  5、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相关负责人现场答辩;

  6、根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扶持项目资金计划,上报园区管委会;

  7、园区管委会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资金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8、公示结束后,办理拨付手续。

  六、项目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13年10月10日前。

  联系人:园区经发局:张敏高 66681039

  园区财政局:姚明洁 66681172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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