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公布2013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2

沪财预〔2013〕144号

  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本市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助动车牌证工本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降低“代单位保管人事档案收费”的征收标准,同时废止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对此次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四、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缩小收费征收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清理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缩小征收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降低征收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废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5.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事项 附件(5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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