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精特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2

津中小企〔2013〕40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创新转型步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培育“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备发展潜力、经认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扩大产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要求,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不同但存在项目建设内容交叉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颁发的2013年度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证书。

  (二)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应为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是对经认定的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扩大产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资金支持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其中: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其中,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企业从中国中小企业天津网(www.smetj.gov.cn)下载有关资料,并按附件1要求准备材料。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企业向注册地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项目材料。

  (三)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应于2013年9月23日前,正式行文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以附件2为附件)和项目资料(一式四套)。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介质)。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项目信息和有关凭证。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处理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应于2014年2月底前组织企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工总结。

  六、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七、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联系电话:

  附件:1.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和区县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申

  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加盖公章)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加盖

  公章)

  5.企业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6.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7.新增设备投资明细表

  8.2012年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汇总表

  市中小企业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3年9月12日

  通知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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