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发布《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2013版)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6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消防局制订了《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2013版),现予颁布执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消防局

  2013年12月12日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一、高层公共建筑

  (一)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1983年6月1日前设计的超过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筑

  (一)地下公共建筑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地下轨道交通超过3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三、人员密集场所

  (一)三级医院;

  (二)五星级的宾(旅)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场所;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市场;

  (五)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

  (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等公共交通枢纽;

  (七)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八)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和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乘客座位总数超过5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

  (十)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十一)总床位数超过300张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四、易燃易爆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总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工艺装置;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五、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建筑内(含合用建筑)内,如设有符合上述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该建筑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要纳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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