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1

                    粤府函〔2015〕17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潮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广东两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的《关于审批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闽粤经济合作区发展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把闽粤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东部沿海地区省际合作试验区、闽粤台海洋经济开放合作区、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合作示范区和区域生态文明共建先行区,为进一步拓展两省合作探索积累经验和提供实践示范。
  二、同意合作区范围划分为概念区、核心区和启动区。概念区涵盖饶平、诏安两县全域;核心区以饶平、诏安交界为中轴,沿厦深高铁、国道G324线及沿海岸线连片分布,可供开发建设用地约300平方公里;启动区总面积为34.5平方公里,其中诏安、饶平片区面积分别约为17.26和17.25平方公里。
  三、积极探索创新跨省合作的机制体制,建立省级决策协调机制、市级建设发展协调机制和合作区管理机构的三级组织机制和管理架构,采取“企业主体、混合经营、联动招商、利益共享”的开发建设模式,提高开发实效,力争到2030年全面实现合作区发展目标。
  四、漳州、潮州两市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抢抓机遇,开拓创新,认真抓好《发展规划》实施工作;两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合作区的规划建设,确保《发展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落实到位。
  五、两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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