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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颁布施行

发布日期:2010-07-01    浏览次数:2

  201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布施行,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将于2010年7月13日施行。《实施细则》对科技奖励工作全过程的工作原则、操作规程、评审范围、评审标准以及各行为主体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范,其条款内容彰显了新时期云南科技工作改革创新的主体思路和目标导向。

  一、《实施细则》的主体目标

  《实施细则》认真实施国家和云南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政府科技奖励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完善科技奖励的条件标准,延长成果应用时间,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奖励推荐评审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度,保证科技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完善科技奖励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提高报奖者、推荐者、评审者及评审组织者的自律意识。以提高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公正,营造创新环境,激励科技队伍,推动创新型云南建设。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之举

  (一)奖励对象——破除本土意识,开放合作广纳贤才

  《实施细则》关于云南省科技奖励的对象,除了对云南省区域内的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外,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外的公民和组织,只要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了显著贡献,也一视同仁给予奖励;奖励的范围,不局限于在云南省取得的科研成果,在省外甚至国外开展科研工作,只要是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也给予奖励。

  (二)奖励重点——突出科研工作第一线的科技人员

  为充分体现科技奖励激励一线科技人员创新的奖励宗旨,《实施细则》规定: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展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三)创新主体——科技创业人才纳入奖励

  《实施细则》增加了人物的奖励,将科技创业人才纳入奖励对象,对在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和良好示范作用的科技企业家,按照特等奖级别给予奖励。

  (四)防止浮燥——强化科技成果应用和贡献

  针对当前学术界出现的急功近利、学术浮躁、报奖“搭车”等现象,《实施细则》对科技奖励推荐的基本门槛提高,要求所有成果必须应用两年以上,同时对候选人的行为加以限制,规定被推荐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候选人;同一候选人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被推荐为两个以上项目的主要候选人。

  (五)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规范行为

  
为了加强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监督,《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科技奖励评审从受理到评审结束进行两次公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推荐单位和完成单位也要进行公告,并明确必要时可以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考察,以加强对重点项目、有争议项目及候选人的审查考核。《实施细则》对科技奖励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推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并提出了监督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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