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委关于组织申报农产品冷链物流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1

渝商委办发〔2013〕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建立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流通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项目建设。请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有关要求,抓紧组织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主城区综合冷链物流集聚区、二级冷链物流节点城市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二)支持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菜篮子基地县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附件1)。主城一级综合冷链物流项目冷库规模必须达到10000吨以上,区域性中心城市等二级冷链物流节点冷库规模必须达到5000吨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项目冷库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以上。

  (二)申报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附件2)。

  (三)2013年竣工建成的项目或2013年开工建设、2014年6月底竣工建成的项目。

  三、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一)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本《通知》向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4、5),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

  2.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向市商委提出项目申报意见。

  3. 市商委、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依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组成联合评审组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确定为2013年度支持项目。

  4. 确定支持的项目,依据本《通知》和评审组意见,由市商委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总量,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支持金额。

  5. 项目确定后,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拨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待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拨付给承办企业。各地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上报进展情况,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二)资料提交

  各区县(自治县)上报项目申请材料包含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材料和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两部分,具体上报材料清单附后(材料要规范装订,一式二份)。

  四、项目审核推荐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择优推荐本地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项目。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完整、规范,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各区县(自治县)推荐的项目必须有实际投入,并确保按期竣工。本次农产品冷链物流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凡在本《通知》下发时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即在申报材料中无法提供项目前期投入相关合同、财务支付凭证等有效资料,无法确认投资额的)不予支持。凡在2012年度农超对接试点工作中已获支持的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不再列入本次支持范围。凡已获得中央或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每个区县(自治县)申报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地商贸流通、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请于10月20日前报市商委流通处。逾期不报,视同放弃。

  五、项目验收要求

  (一)农产品冷链物流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财政部门负责,市商委、市财政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适时开展抽查、复查。

  (二)纳入2013年度支持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2013年度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或《2013年度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8),并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附件6)。

  (三)项目所在地商贸流通、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业主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就项目的验收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并填写《2013年度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或《2013年度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9、10)报市商委流通处。

  联系人:吴睿,联系电话:63854536。

  附件:文件原文及各附件下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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