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研发单位及个人更多得益

发布日期:2015-08-14    浏览次数:4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粤府1号文

  我省率先开展收益权改革事项,赋予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权,其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1号文提出用于这个支出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方面,可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约定,进行股权分割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给予承认,并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税收优惠等相关事项。

  当前“论文为王”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广东在该文件中提出: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这两个“同等对待”,将打破以往科技人员职称评审中重论文、轻专利的现象,有助于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力,使其真正成为创新力量,催化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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