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新型研发机构“身份”难题

发布日期:2015-08-14    浏览次数:5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粤府1号文

  近年来,我省涌现了一批建设模式新、体制机制新的新型研发机构。但作为我省乃至全国创新体系的新生事物,它们难以享受国家相关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且在引进人才的医保、社保、住房、子女上学、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也由于与国内政策不完全对接而难以解决。粤府1号文的一些政策,赋予了其更多的市场自由度和发展空间。

  粤府1号文中,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1号文还提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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