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2015年高级经济师等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1    浏览次数: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的精神,现将2015年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高、中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5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2号)的有关规定。 

  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2015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工程专业高、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品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继续教育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条件详见附件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上述资格条件中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进行了修改调整。 

  (一)学历、资历条件 

  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1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二)职称外语条件 

  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一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照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 

  (三)计算机条件 

  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规定办理: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我省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除按资格条件及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和有关确认材料外,还须提交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交省外(省、市级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时获得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三)具备博士学位,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四)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计算机、英语条件限制,但需要提供足以说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首先,提交的业绩材料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其他研究成果;其次,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得到国内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或推荐。 

  (五)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审核,由所在地县(区、市)人事部门或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人才代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分类报送上一级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六)外省或中直驻粤单位、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先将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委(总公司)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连同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申报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报送我委。并在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5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从2015年开始,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实行网上预审核制度。申报人必须根据要求在网上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210.76.70.73。待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纸质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文件,按照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高、中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评审办法),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以下纸质材料(注:所有复印件必须有经办人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 《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2.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 

  3. 免冠大一寸近期红底正面相片2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4.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5份,其中1份为原件; 

  5. 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继续教育证各1份(地市报评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参加人事部或省外语统一命题考试证书或通过BFT(A)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加具的审核意见);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地市报评审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省直部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交复印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6. 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1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7. 业绩、成果材料。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业绩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一式1份; 

  8. 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一式1份(交原件); 

  9. 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1份; 

  10.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1份(原件); 

  11.申报人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的在职在岗材料。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12.属于委托评审范围的,需同时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同意受理申报评审的函。 

  13.《送评材料目录》1份(贴在资料档案袋封面)。 

  14.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每个贴足挂号邮资4.2元),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或公示函,以及领证和清退材料通知。 

  (二)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用不易破损的硬纸皮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将重新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三)凡应填写未填的栏目按无处理,评审材料经单位报送评委会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相关评审表格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www.gdhrss.gov.cn)“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请在表格类型处选择职称评审)”栏目或职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210.76.70.73)“通知公告—职称评审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 

  六、重要说明 

  根据粤人发〔2004〕1号文规定,我省在鼓励电子技术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3〕39号文规定报考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的评审仍执行粤职改办〔1998〕54号。 

  根据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离退休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 

  论文要求原则上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规定执行; 论文所发表的“专业刊物”是指与所申报专业类别相一致或相近的正式学术刊物(且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官网上查到登记备案),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能计算作为有效的论文篇数;如发表了外文期刊,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该论文的中文翻译版本。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实行答辩制度。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流程,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我委须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申报材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复核通过人员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清退申报材料的具体时间,我委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的完成情况,在公众网站公布。 

  上述有关文件、通知请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网站-业务分类-人事信息”栏目下载或查看。 

  七、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的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58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申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缴交答辩费140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每人缴交评审费45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 

  八、报送评审材料时间 

  9月1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为了避免提交申报材料时出现拥塞导致无法现场审核现象,请尽量在9月2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九、报送材料地址 

  高级经济师、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电子技术(含广播电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大院3号楼3楼302室(地铁2号线纪念堂C出口)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教育与考试部,申报材料联系人:梁敬新;电话:020-83549674。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号304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秘书处,联系人:陈洁;电话:020- 83396560。 

  民用爆炸物品高、中级工程师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6号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人:李大林;电话:020-83329992。 

 

  附件: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工程技术专业高、中级工程师评审有关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8月18日

  (评审工作联系人:肖爱云 电话:020-8313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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