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环资〔2013〕157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做好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备选项目申报工作,了解掌握拟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建设,避免重复申报、拆分申报以及虚假申报等情况发生,请你们提前做好拟申报项目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1.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
2.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实现处理要求地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污水处理需求规模较大的重点镇;
3.按环保要求需提高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
4.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5.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主要处理工业污水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含垃圾发电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鼓励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此次拟申报项目需已列入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十二五”规划。
(二)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建立,收费标准达到省有关要求。
(三)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已完成核准或可研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落实)。
列入我省“3255”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县(市、区)以及环首都经济圈县(市、区)的项目优先申报。
三、申报要求
每个设区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报5-6个(含扩权县项目申报指标),于10月21日前将拟申报项目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项目申报材料按照以往要求条件准备,待正式通知下发后组织申报)。
四、其它
为使我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更加切合实际,确保规划目标全面完成,请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重点项目表》项目进行再次核实,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在现有规划指标内)进行适当调整、替换(2011年以来在建及建成项目必须保留)。之后,我们将联合环保、住建部门联合正式印发。
拟申报2014、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必须在规划内,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