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贵州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2

黔商发〔201 3 〕 289 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省直各有关项目单位:

  为支持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 〔 2013 〕 124 号) 和《财政部关于拨付 2013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通知 》( 财企 〔 2013 〕 213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 201 3 年度贵州省对外 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合作 资金”) 申报事宜 通知如下:

  一、合作 资金支持内容 及支持重点

  本年度申报的 合作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 在 2012 年所开展或从事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具体业务内容如下:

  (一)境外投资 。

  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省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

  指我省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 建造、 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 三 )对外劳务合作 。

  指我省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合作资金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 合作资金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 (地区) 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直接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补助资金及项目申报和审核情况研究确定。

  (二)贷款贴息 。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 、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劳务合作, 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 或 从我 国 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 国 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执行 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三、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

  2. 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

  3.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4.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统计资料 ;

  5.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 已 在项目所在国 (地区) 依法注册 或办理合法手续 ,项目 合同或合作协议 生效;

  3、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4. 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5 .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6)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 2012 年1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四、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

  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201 3 年 对外投资合作资金 申报指南及申报说明(附件1、2)有关要求上报各项资料(相关附表可在贵州省商务厅财务处网站上下载,http://cwc.gzcom.gov.cn/)。

  (二)申报程序 。

  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外经处申报,各市州所属企业向 所在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外经处(联系人:王薇,联系电话:0851—8555 5 93)。

  (三)申报时限 。

  报送时间截止201 3 年 10 月 30 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资金拨付程序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和 各省直 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支持项目、支持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 各项目单位收到 合作 资金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二)各企业要结合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并如实提交所需资料;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 部门 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三)企业申请材料除按要求上报外,须自行留底以备核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随机抽取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 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 合作资金 支持的项目,不 得 再申请本年度对外 投资合作资金 支持。

  附件:

  1、201 3 年对外 投资合作资金 申报指南;

  2、201 3 年对外 投资合作资金 申报指南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直接资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5、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

  6、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 2012 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7、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8、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

  9、“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查明细表;

  10、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审查明细表;

  11、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审查明细表。

   2013对外投资合作申报通知(正式行文).zip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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