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发〔2013〕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圈办:
为推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核心商圈建设,进一步加强商圈设施建设,完善商圈服务功能,规范商圈标识建设,提升商圈形象,引导市民消费,经研究,决定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商圈标识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已建成的城市核心商圈开展商圈标识物建设。
二、建设内容
在各商圈核心位置、步行街道出入道口等醒目位置建设商圈提醒标识,并按照要求在标识物上规范使用由市商委统一设计的全市商圈标识(全市商圈标识及使用规范另文下发)。
三、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设规范标识的城市核心商圈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根据各商圈标识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料。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商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各商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向市商委提出项目申请,商圈标识建设方案一并报送。
(二)项目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商圈标识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确定2013年度支持项目。
(三)申报时间。项目申报资料请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市商委流通处。联系人:吴睿,联系电话:63854536。
(四)项目检查。各商圈标识项目建成后,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项目检查,检查合格的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