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委关于组织申报商圈标识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1

渝商委发〔2013〕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商圈办:

  为推动各区县(自治县)城市核心商圈建设,进一步加强商圈设施建设,完善商圈服务功能,规范商圈标识建设,提升商圈形象,引导市民消费,经研究,决定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商圈标识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已建成的城市核心商圈开展商圈标识物建设。

  二、建设内容

  在各商圈核心位置、步行街道出入道口等醒目位置建设商圈提醒标识,并按照要求在标识物上规范使用由市商委统一设计的全市商圈标识(全市商圈标识及使用规范另文下发)。

  三、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设规范标识的城市核心商圈给予资金支持。资金支持总额根据各商圈标识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料。由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商圈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各商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向市商委提出项目申请,商圈标识建设方案一并报送。

  (二)项目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商圈标识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确定2013年度支持项目。

  (三)申报时间。项目申报资料请于2013年10月30日前报市商委流通处。联系人:吴睿,联系电话:63854536。

  (四)项目检查。各商圈标识项目建成后,将组织检查组进行项目检查,检查合格的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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