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3〕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2〕299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信息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服务支出给予补助(服务类别及服务内容按渝中小企〔2013〕109号执行)。
二、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12〕299号)文件要求,纳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均可申报。优先扶持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服务重点机构。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服务场地不少于200㎡(“两翼”100㎡以上)。
(三)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两翼”10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
(六)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当年已获得国家和市级财政服务业务补助的机构不再申报。
四、补助标准
根据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质量(满意度)和收费情况适当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机构服务支出额的5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服务机构资金申请文件(单位基本情况,2012年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情况,申请事项)。
(二)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服务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服务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按申报服务业务项目类别,列明项目收费和支出费用等情况;服务收支明细表,主要收支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收付款凭证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四)培训、服务对接活动通知(原件),课程(活动)安排及授课老师姓名、现场照片,培训、服务对接活动总结。
(五)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需按以上顺序将材料胶装成册。
六、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
(二)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机构及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切实防止虚假项目。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推荐。市属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直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推荐的服务机构不超过3个。
(三)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并依据审核结果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与市中小企业局的审核结果下达资金预算。
七、申报时间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附2013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服务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及服务机构申报材料报市中小企业局各1份(同时报电子文档,不含复印件及照片),并将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
八、项目监管
(一)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对服务业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服务业务开展、补助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等。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确保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三)各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区县中小企业局
(经信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备查。
九、其他事项
(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小企业局产业发展处粟远均,联系电话:67625703 ,
邮箱:1119095887@qq.com。
财政局企业处郭永成,联系电话:67575322
(二)监管电话:67623683。
附件:1.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2.2013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服务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