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1

沪府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上海,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涉水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上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本市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水生态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三)主要目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全面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3.5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42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8%,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5%。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上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修订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水系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灌溉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上述专项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类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二)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充分考虑本市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在统筹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和完善区(县)及重点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和企业用水总量控制与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三)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含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内容,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逐步探索开展水资源论证。(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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