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粤财工〔2015〕74号),结合省财政资金预算规模,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随文预下达2016年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启动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24000万元。具体如下:
根据粤经信园区函〔2015〕2302号文,省财政已预下达2016年省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启动资金(第一批)8.4126亿元,对已列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的4个新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25个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行政区安排启动资金。其中尚有20个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行政区未足额安排。此次第二批安排的专项资金2.4亿元全部用于尚未获得足额启动资金的20个行政区(详见附件)。本次未足额安排至5000万元启动资金的项目将在2016年预算下达后予以补足。
上述资金均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由省产业园所在地政府或符合条件的行政区政府通过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或直接注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具体由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制订股权投资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地股权投资实施方案应在省财政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检查及评价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
附件: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入库项目安排启动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黄鹏,83135883;省财政厅 姚林,8317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