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秩字〔2013〕号
各有关保险机构、商贸企业:
为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扩大信用销售、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经市财政局同意,现就组织申报2013年北京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6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管好用好国家中小商贸企业国内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承办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进行保单融资。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分为两类:一是向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二是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两类企业需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第一类中小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三)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四)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1);本通知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其认定标准见(附件2);本通知所称承办保险机构是指由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确定的具有承办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投保企业保费补助。
1.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保险业务发生时间以承办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无法出具保费发票的投保企业,不得申请补助;
2.对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
3.每家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每家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保险机构风险补偿支持标准。
1.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
2.每家保险机构的北京市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保险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四、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由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统一汇总后,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一式二份)于2013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