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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浏览次数:2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重新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教财[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你部所属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服务工作成本增加等因素,同意按照“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适当调整留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调整为:对通过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收费标准为每人360元;对通过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的收费标准为每项30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服务,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留学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273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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