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浙江省省级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调节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2

  办法明确,省级医院实施药品零差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所形成的政策性调价净减收部分或净增收部分纳入财政补偿和调节范围。其中,对政策性盈余的医院,由省财政收缴50%的盈余;对政策性亏损的医院,原则上由省财政补助50%的亏损,对中医院或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适当提高补助比例。省财政建立2亿元省财政补偿专项资金,除用于医院政策性减收补助外,还通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施激励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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