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商委办发〔2013〕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网络零售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42号)精神,引导我市传统企业开展网络零售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实施“十百千”工程。市商委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度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重庆市辖区。
2.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3.生产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产品应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适合网络销售和物流快递配送。经销商应具有优质货源的组织能力,并提供正规品牌授权书。
4.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经营业务,须依法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第三方平台公开证书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5. 2013年7月1日后,在知名第三方B2C平台(市商委确定的合作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或拟开店的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的服务协议。
二、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扶持资金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销产品情况;未来3~5年开展网络零售的规划等。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注册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汇总(见附件2)后提出推荐意见,将所有材料于12月6日前统一报市商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不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单独装订成册,报送至市商委,电子文档发送至cqswkjxxc@163.com,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材料为复印件的,申报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接收申报材料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对,经办人员核对后应在复印件上签注核对情况并签名。
(三)市商委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送审后,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并将名单通过市商委公众信息网(http://wsy.cq.gov.cn)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扶持对象。
(五)企业被确定为扶持对象后,应于半年内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开展网络零售业务的企业取消扶持资格。
四、扶持方式
(一)对纳入扶持的企业在第三方B2C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所支付的平台技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培训费、物流费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申报企业开店营运半年以上,即可申请拔付扶持资金,并向区县商贸流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开店证明材料(企业在服务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截图或提供URL地址);2、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第三方平台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网上销售额、订单量、日均点击量证明材料(加盖公章);5、《重庆市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3)。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发送至cqswkjxxc@163.com,书面和电子文档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材料为复印件的,申报单位应将原件交接收申报材料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委复审,复审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
附件:1.重庆市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3.重庆市传统企业网络零售应用扶持资金拨付审批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联 系 人: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电子商务处 方蜀燕
联系电话:67603830 13594206265
邮 箱:cqswkjx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