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现将2014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申报2014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2014年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和《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必须是在2015年底以前能实施完成的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

  3.对获得银行贷款和投资基金、开展国内外重大技术合作、以及当地财政有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予以优先立项。

  4.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市、区)有关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2012年及以前已获得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该项目未完成前,不得申报2014年项目。已连续2年获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2014年项目。

  5.各市、县经信委(局)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做好指导、服务、审查和排序工作,提高效能,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安排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活动。

  二、项目的申报程序与时间

  1.省级以下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向当地经信委(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地经信委(局)、财政局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县级应同时抄送设区市经信委、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2.省级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行文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3.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初选项目并由省经信委下达项目计划。

  4.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跟踪了解,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法。企业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撰写后,登录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系统(wsbs.zjjxw.gov.cn),完成网上的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届时申报系统将自行关闭)。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纸张尺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省经信委与省财政厅各一份,市(县)所需材料份数由当地另行确定):

  1.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

  3.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4);

  4.企业获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格式见附件5);

  5.2012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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