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农超对接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8    浏览次数: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各有关社会中介组织:

  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我省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试点原则。

  本试点所称农超对接,是指大中型连锁零售企业向农产品生产基地(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植养殖大户等)直接采购鲜活农产品,并组织配送到门店销售的流通方式。试点的主要原则:一是提高超市直接采购农产品的规模。提高超市业态占城市农产品零售市场份额、超市农产品自营比重、农超对接销售额占超市农产品销售额比重等3个比率;二是推进品质保障体系。部分品种实现农田到餐桌的质量可追溯、信息可查询,提高居民消费安全水平;三是组织开展全省农超对接活动,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全面推进我省农超对接工作。

  (二)试点范围(城市)。

  1.试点城市。选择2个人口多、条件好的地级城市;以前年度已经列入农超对接试点的城市(即广州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试点主体和条件。在广东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总部位于试点城市或者在试点城市内拥有多家连锁门店,销售规模大、经营网点多的大中型连锁零售企业。资质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和规模。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非珠三角地级城市可放宽至500万元),在试点城市内连锁门店不少于10家或零售业态总营业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2)农超对接实施标准。试点实施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与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或种植大户签署固定格式的购销合同,合同期1年以上;?农产品自营,超市买断农产品所有权销售(不包括引场进店、联营扣点);?无进场费、无进店费,无按销售额比例收取费用等;④执行较短的账期,转账结算一般不超过15天;⑤农产品质量可追溯。(3)单个试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车辆)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重点。(1)冷链物流设施。支持实施企业新建用于农超对接的生鲜物流配送中心、产地集配中心、冷库项目,不包括改造。(2)品质保障体系建设。支持实施企业建立以信息化为手段,覆盖农产品由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可追溯系统,主要包括购置或开发软件和硬件设备。

  4.支持标准。在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车辆)30%的前提下,确定资金扶持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

  (三)试点范围(中介组织)。

  1.试点主体和条件。在广东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被纳入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的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

  2.支持重点。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与连锁超市开展全省农超对接活动,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支持有关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开展大型农超对接活动项目,增加农超对接产品品种和范围,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和领域,推动农超对接向农企对接、农餐对接延伸。

  3.支持标准。全省农超对接活动的资金扶持标准根据活动范围、支出预算及预期效果确定,单场活动不超过100万。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是指试点城市(包含辖区内的试点实施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

  三、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一)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交申报材料。

  1.试点城市应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项目,选择当地3-5家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大中型连锁零售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必须包括以下申报材料:(1)试点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实施保障及监督措施;(2)试点企业名称、农超对接联系人、联系方式汇总表;(3)试点项目汇总表;(4)试点实施企业申请文件。申报材料格式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其中,试点实施企业应当向试点城市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农超对接试点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1);(2)项目一览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经营网点一览表(见附件1-2,租赁网点需附租赁合同复印件);(5)对接基地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3);(6)企业生鲜配送中心及产地集配中心建设情况资料(未建成的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可反映项目建成后效果或目前进度情况的照片或效果图等材料);(7)企业申报农超对接试点承诺书(见附件1-4);(8)其他证明材料。

  2.有关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提交组织开展全省农超对接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参会人员、宣传计划、活动预期效果以及经费预算等。申报材料格式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

  试点城市及有关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提交经初审后的申报材料后,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公示确定试点城市、试点实施企业及承办的中介组织后,各承办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及活动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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