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拟制发的《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1月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财政、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际,省财政整合设立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带动市县政府加大对教育事业投入和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当地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专项资金以3年为设立周期,到期后视绩效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整合原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学前教育、教育科学和谐考核等项目,按统一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基础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各县(市、区),包括部分省级单位,以下简称市县。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重点用于安排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教师培训。

  第七条 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形式拨付的学前、职教、师训补助经费,若有明确使用范围和用途的,按中央规定进行分配;未有规定的,待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后,分别列入学前、职教和师训工作各自相对应的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业务工作量、重点任务、绩效考核和其他等因素,汇总计算补助。

  第九条  具体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工作量因素权重30%。主要考虑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园、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政策落实和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完成情况等因素。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因素(10%)。根据上年各地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为依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普惠性民办园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10%×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

  2.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园因素(6%)。以上年各地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人数和各地幼儿园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情况为依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接收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园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6%×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

  3.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提高因素(4%)。以上年各地幼儿园非在编教师的人均收入为依据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提高因素补助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4%×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

  其中,幼儿园非在编教师人均收入调整系数=

  4.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因素(10%)。在年度培训计划内,以上年各地实际参加名师名校长培训和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教师类别、人数、天数计算分配(补助标准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3〕62号)执行)。

  (二)重点任务因素(28%)。主要考虑中等职业教育内涵提升和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等因素。

  1.中等职业教育内涵提升因素(20%)。根据市县上年中职教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和欠发达地区中职教育财政努力程度进行分配。

  (1)上年度中职教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占其中的40%。按省教育厅商财政厅在上年初确定的年度中职教育重点工作3-5项,对各地完成数量和质量进行考评。每项工作按照工作的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赋予一定分数,总分计100分,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100%、80%、60%和0的分值,分项加总后计算总分。具体资金分配公式为:

  应分配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20%×40%×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

  (2)欠发达地区中职教育财政努力程度占其中的60%。根据上年度中职教育财政教育投入占当地财政教育投入比例情况确定分配。市县按两类六档分类,达到同类地区平均比例的,可以获得奖补。资金按可获得补助的县市数量平均分配。

  中等职业教育内涵提升因素补助金额=中职教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补助+欠发达地区中职教育财政努力程度补助

  2.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因素(8%)。主要根据上年市县年度学前教育质量提升情况进行分配。全省分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两类,各占分配金额总数的50%。具体分配公式为:

  应分配金额=各地对应分配系数×8%×50%×分配资金总额

  各地对应分配系数=

  (×2+×3+×3)/8

  (三)绩效考核因素(35%)。主要考虑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中职教育发展挂钩考核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因素。

  1.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情况(5%)。根据上年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结果,设A、B、C、D四等,A档赋值10分,B档赋值8分,C档赋值5分,根据赋分结果计算补助,其余市县为D等,不予奖补。具体分配公式为:

  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应分配金额=当地对应分配系数×5%×分配资金总额

  当地对应分配系数=

  2.中职教育发展挂钩考核情况(20%)。根据《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376号)有关挂钩考核细则,评定上年市、县(市)中职教育发展绩效。市县分为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两类。按考核得分,每类地区设A、B、C、D四等,其中A等2个市县,B等3个市县,C等5个市县,分别按中职教育发展挂钩考核金额的7.5%、5%、4%奖补;其余市县为D等,不予奖补。

  3.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因素(10%)。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3〕62号)有关教师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评定上年教师培训绩效情况。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绩效考核因素应分配金额=当地对应分配系数×5%×分配资金总额

  当地对应分配系数= (四)其他因素(7%)。由省级单位承担的中职教育技能大赛、中职教育课程改革经费、百人千场送教活动、省级教师培养基地等活动分配至省级单位。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对下一年度的分配因素及权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十一条 有关基础数据分别取自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学前教育管理系统、教师培训管理平台等。如不能从平台中直接获取的,则由市县上报。起始年度缺少基础数据的个别因素,暂按均值预分配,次年结算。

  每年1月15日前,由省教育厅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和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并在两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在当年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政府在上述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自主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市县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在省专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将分配方案和经费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参与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市县专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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