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次数:5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

  近日,省局印发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计量校准服务是计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行为及计量校准机构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计量校准结果准确可靠,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计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做好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工作是当前我省计量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认真组织对《办法》的学习,掌握工作要求,监督和指导辖区内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依法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加快完成2012-2014年期间已在省局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变更事项办理及重新公布工作。各市局要及时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已备案机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计量标准及校准项目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已备案机构,2015年11月30日前要按《办法》规定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省局将重新公布已备案校准机构名录。

  三、开展全面摸底清查工作和专项执法行动。2015年12月30日前,各地要建立计量校准机构日常管理档案。对全面摸底清查发现的新机构,要督促其抓紧办理备案手续。2016年1月1日起,各地要由稽查执法机构牵头,计量机构配合,开展对计量校准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含变更)请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局计量处,电子版本的申请材料同时发至电子邮箱jlcggyx@163.com,邮件主题应注明“XX(单位名称)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申请材料”。

  (二)计量校准服务备案事项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地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省局计量处报送《XX市(区)计量校准机构情况表》(见附件)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情况同时报送省局稽查局。

  (四)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向省局计量处咨询(电话:020-38835815)。

  附件:XX市(区)计量校准机构情况表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XX市(区)计量校准机构情况表

序号

计量校准机构名称

备案号

  实验室地址

计量标准总数

计量标准名称及证书号

主要信息是否发生变更

粤校备201X00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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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已备案机构“备案号”一栏如实填写,未备案机构“备案号”一栏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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