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质监函﹝2016﹞41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
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据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6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国家认监委的安排部署,经研究,现就开展“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检验检测统计是获取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以及服务和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明确负责的分管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经费、人力以及组织保障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撑,制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职责分工
(一)省质监局
1.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检验检测统计工作;
2.对各地区统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抽取部分数据进行核实;
3.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我省检验检测机构总体数据,在统计过程中配合认监委对数据进行核实。
(二)省认证认可协会
1. 督促、催报省级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工作;
2.对上报数据提供后续保障措施,审核数据的真实准确。发现基层数据填报错误,及时上报请示和进行纠正,杜绝和调查瞒报行为,减少错报、误报情况。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
1.督促、催报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2.根据省局授权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直报系统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
(四)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1.根据各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落实,按期完成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统计数据;
2.直接向各市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部门报告填报工作;
3.华北油田下属检验检测机构向油田分公司检验检测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填报工作,并由沧州市质监局进行审核。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上一财政年度的统计数据应于当年5月前向国家统计局上报。2015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
2016年2月18日至29日,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国家认监委已发布于认监委门户网站www.cnca.gov.cn以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系统网页),提前开展动员。
2016年3月1日至20日,全省全面开始统计录入,各市局对提交数据进行审核。
2016年3月21日至31日,省局对全省统计情况汇总分析,向国家认监委汇报。
请各单位结合上述时间安排,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要求,依据本通知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在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对统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严重错误等问题,并责令有关机构改正。省局认监处将在2016年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就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填报范围及内容
填报范围:2015年12月底前获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填报数据: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间的数据内容。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依次列明多张资质证书;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依次列明获得的所有资质认定证书情况。
(四)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必须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逾期未上报统计数据的或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情况采取警告、公布名单、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不诚信机构进行加严监管等措施进行处理。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2月19日
(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