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3〕38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快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3〕20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式
2014年特色产业资金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以及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7个方面内容。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在正式行文上报的文件中必须注明所报项目未申请过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引导基金项目除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其中,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快报的企业优先安排补助项目);
5.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7.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二)引导基金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各级政府依法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
3.基金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基金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基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办法规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6.基金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要求
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不超过4个(其中杭州市不超过6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项目实施期应在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以前年度已上报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2014年补助。
各市、县(市)在甄选上报项目时,应重点选择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最有特色、最有集聚优势的1-2个特色产业上报,产业类别不要过于分散,特色产业名称应言简意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