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市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支持的导向作用,依据《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申报2012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

  1、资源开发类投资合作项目;

  2、设计咨询业“走出去”项目;

  3、中国工程技术标准“走出去”项目;

  4、企业联合“走出去”项目。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止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对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3、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须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签约并正在执行。

  三、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设立并取得相应项目,且项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重点支持企业以承揽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

  2、新设境外企业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并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

  四、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获得过支持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符合继续支持条件的可继续申报。

  2、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并正在执行的项目。

  五、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3年12月11日(星期三)前报市商务委417房间,同时将《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hxx@bjcoc.gov.cn(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

  2、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核准后,予以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1、申请企业及项目条件均须符合《细则》规定,并完成2012年统计报送工作。

  2、申报企业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报材料,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对应原件应完整存档,随时接受审核部门的必要核查。

  3、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郝晓星  联系电话:87211771

  市商务委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4楼417房间(南三环方庄桥向南第四个红绿灯向东约60米路南)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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